【摘要】与美国《贝都法案》相比,我国政府资助项目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国家所有权和介入权的规定不明确、创新者缺乏产权激励、科技奖励覆盖面太窄、基础科学研究人员薪酬微薄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我国政府资助项目科技创新激励机制,详细规定国家保留所有权和介入权的情形,由创新者分享科研成果产权,扩大科技奖励的覆盖面,建立符合基础科学研究人员特征的薪酬制度。
【关键词】
《中外医疗》 2015-11-11
《压电与声光》 2015-11-11
《河南农业》 2015-11-11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11-11
《考试与评价》 2015-11-13
《纺织科技进展》 2015-11-13
《考试与评价》 2015-11-13
《压电与声光》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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